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石家庄市**公司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已判决)原系夫妻关系,为向被害人连某某索要借款,联系到一名叫“军哥”(亦人称“大军”,身份不详)的人帮忙要账。2017年1月16日8时许,“军哥”等人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广场**公寓发现连某某后将连某某挟持至一部汽车上,通知徐某某前来辨认,并一起将连某某带至徐某某、邹某某在裕华区**小区的租住处。在该住所内徐某某、邹某某向连某某索要欠款,期间徐某某与“军哥”等人对连某某实施殴打。在该住所要账未果情况下,徐某某、邹某某与“军哥”以及“军哥”带来的约三四名男子(均身份不详),挟持连某某返回其在裕华区**公寓的住所,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POSS机从连某某银行卡上刷走5000元。徐某某等人在连某某住所内翻找财物并继续索要欠款时,连某某朋友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宁等人证言;3.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身体,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浩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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