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双柏县公安局妥甸派出所根据《关于核查贵州省黔东南州**县张某某等人网络贩枪案线索的通知》,电话通知线索核查人员邹某某到双柏县公安局妥甸派出所协助核查相关线索。2019年12月2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人邹某某主动将一根枪管、一支枪柄和一个装有部分枪支零部件、2枚空爆弹、13粒铅块的白色塑料瓶用一个黄色蛇皮口袋装好带到双柏县公安局妥甸派出所交给值班民警。经简易组装,被告人邹某某所上交的枪管、枪柄和枪支零部件可以组成一支能正常击发的疑似射钉枪。经聘请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关于核查贵州省黔东南州**县张某某等人网络贩枪案线索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将自己非法持有的一支非制式枪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查获的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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