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村**座**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18年5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23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某,向其提出要购买1600元毒品冰毒,邹某某同意,双方约定在湛江市赤坎区湾北路26号邹某某家楼下交易。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某在约定地点将一小包净重3.890克毒品冰毒交给林某某,刚交易完毕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对邹某某的住处搜查,在卧室的保险柜内查获多种毒品共18小包。对被扣押的以上毒品进行成分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小包,共净重106.99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小包,共净重6.769克;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的2小包,共净重1.416克, 检出大麻酚成分的1小包3.1克,检出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1包,净重0.398克。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一路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295部队方向马路附近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一路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295部队方向马路附近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一路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295部队方向马路附近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一路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295部队方向马路附近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一路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295部队方向马路附近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君豪酒店大门附近路段将一小包冰毒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
2019年9月1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邹某某位于湛江市坡头区海东度假村**座**楼2104房住处的卧室查获5小包毒品冰毒,净重21.0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吸毒工具照片、手机一部等;2.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扣押称量毒品相关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招某某、熊某某、杨某某、袁某某、邹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查获疑似毒品的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邹某某手机提取笔录照片、林某某手机提取笔录照片、熊某某手机微信与邹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拍照。
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被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至少106.996克、氯胺酮成分的毒品6.769克以及少量大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另还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1.01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