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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东七路一民房内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毛重13.52克,净重11.58克,经毒品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函、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尿检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提取、扣押、称量、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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