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决定在全省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湖南省凤凰县**镇政府以张贴通告、分发宣传页的方式宣传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在禁猎期内,被告人邹某某在其所在的**镇**村附近的山上用猎夹、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同时以手机拍摄其捕猎过程并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初以“**哥”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传其捕猎野生动物的视频,引发网友100余万次观看、评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狩猎罪
1、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邹某某拿着购买来的3个铁夹来到**镇**村附近的山上,将铁夹放置在山洞、峡谷等不同位置以捕猎野生动物,并将放置铁夹的过程用手机拍摄视频。
2、202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拿着借来的1个电媒、四个网套来到**镇**村附近的山上,在一处有竹鸡粪便的树丛中,放置电媒循环播放竹鸡的叫声以引诱竹鸡,并在四周放置四个网套捕猎竹鸡,同时将该过程用手机拍摄视频。不久,邹某某到该处树丛查看,发现捕获一只野生竹鸡,其认为捕猎竹鸡是违法行为,便用手机拍摄视频后将该竹鸡放生。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1、2019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邹某某用8个铁笼在凤凰县**镇**村附近的山上,共捕获20余只野生白腹山鼠。同年12月份一天,邹某某为吸引粉丝,用铁夹夹着一只用铁笼捕获的野生白腹山鼠,并拍摄成视频。同年12月17日邹某某将该视频上传到**平台,配文“兽夹捕获野生白腹山鼠”,视频时长3分2秒,引发网友58万次点击播放,2443个点赞,583条评论。
2、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邹某某将记录其放置电媒、网套过程的视频上传到**平台,配文“发现竹鸡踪迹,引诱四小时收套”,视频时长5分40秒,引发网友27万次点击播放,623个点赞,268条评论。
3、2020 1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将记录其放置电媒、网套后捕获一只野生竹鸡的视频上传到**平台,视频时长4分10秒,引发网友19万次点击播放,79个点赞,18条评论。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3月26日经凤凰县森林保护站鉴定,涉案野生白腹山鼠,非国家保护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野生竹鸡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湖南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通知、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6、猎捕视频、视频提取笔录、照片等电子证据;7、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故意通过网络视频传授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以非法狩猎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丽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