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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现住新田县**乡原乡政府,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6月19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未取得狩猎证,明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这期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仍在新田县枧头镇、金盆镇等地,采用夜间照明等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猎捕民间俗称的“银环蛇”2条、“老鼠蛇”3条。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5条活体蛇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新田县十字乡原乡政府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杨归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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