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水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水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邹某某到水富市**镇**村香落石(又名相落石)放羊时看到有野鸡脚印,便萌生猎捕野鸡回家饲养的念头,上山收羊时邹某某将家中兽夹拿到香落石进行猎捕。当日21时邹某某到猎捕地点查看,发现已经猎捕到一只活体野鸡,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后把野鸡带回家放鸡圈里。次日早上,邹某某起床后发现野鸡已死亡,便使用竹棍撑起野鸡在家门口坝子拍摄一段视频并发送至“抖音”进行炫耀,后将猎捕到的野鸡与家人全部食用。经鉴定,邹某某非法猎捕的野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价值5000元。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制兽夹9个、禽类羽毛1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登记表。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照片、搜查照片、手机电子勘查照片、手机内部储存信息勘验检查笔录。
7.手机勘查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启群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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