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1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11时许,淅川县公安局陶岔派出所接举报称被告人邹某某家后院种植有罂粟,接报案后民警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铲除罂粟578株。经查,此罂粟系邹某某所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供述;证人范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78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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