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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淅川县九重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邹某某在其位于淅川县九重镇张家村的老房子院子里种植罂粟苗。2019年12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陶岔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将所有罂粟幼苗铲除并清点,共计585株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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