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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8********,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自家闲置的院落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邹某某共种植罂粟2500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邹某某院落内抽样的植物确定为罂粟目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6.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建英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7********;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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