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461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街道**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期间,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了一个微信号Plane962464的人(以下简称上线)联系购买香烟事宜。在尝试了香烟质量后,每次邹某某都会事先通过微信联系要求购买哪种香烟及数量并通过微信转账给上线,上线收款后即通过快递将香烟寄给邹某某。自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7日,邹某某共计通过微信转账15360元给上线的购烟款,该香烟中的利群香烟被邹某某以100元一条的价格销售出去。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开车到广东汕头一立交桥下并从该上线处购买了卷烟后再开车回到丰城市白土镇即被丰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共查获硬中华400条、软中华53条、新版利群1.3条。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小组认定:这批烟草的价值共计20206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人;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物证。
被告人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售卖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壹张;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