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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林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村**片**组**号,住浏阳市**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3月19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因新建的座落于**街道**村**组的新房屋顶被屋后山场内自然生长的樟树枝丫砸坏,后萌生砍伐上述樟树的想法。9月下旬,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持从肖某某家借来的油锯将屋后的2株野生樟树伐倒,并加工成规格不一的樟原木32筒。

经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邹某某砍伐的2株樟树材积0.58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174立方米。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株樟树均为樟科樟属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1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将涉案的樟树及樟原木依法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林权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姚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4.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5月20日

附: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075****)。

二、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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