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崇左市*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5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宁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邹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明县北江乡北明村红岭屯河段、北江乡法奎村法奎屯河段、板棍乡上松村上志屯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出售,销售额逾1 128 000元。
2018年8月7日、9月28日,宁明县水利局两次责令停止非法采砂并罚款,但邹某某等人仍继续偷采河砂。2019年1月8日晚,宁明县水利局在上志屯采砂点查扣240.40立方米的粗砂,价值22 838元。
2019年初,宁明县人民政府抽调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北江乡境内的非法采砂点进行整治,于2019年1月22日、1月23日、3月21日,在红岭屯采砂点共查扣1209.5立方米的中砂,价值114 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淑英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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