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06年12月2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1日因开设赌场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巷**号。2003年6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6年3月1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伍某甲、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邹某乙、陈某某、伍某乙找到伍某丙(均另案处理)商谈将伍某丙的养猪场里的两间平房装修成一间嗨包,每次邹某乙等人使用嗨包后再付给伍某丙或被告人伍某甲200-500元不等的费用,伍某丙、伍某甲父子明知其建嗨包是用于吸食毒品,但见有利可图仍然同意。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与肖某甲(在逃)约定到祁东县风石堰邹某乙等人装修好的嗨包吸食毒品,所有费用由三人承担。由被告人薛某某联系付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帮忙购买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联系陈某某确定嗨包场地。因当天系被告人邹某甲生日,陈某某、邹某乙在得知薛某某等人将在嗨包吸毒,便询问邹某甲是否想到嗨包过生日,不需要支付嗨包内费用,邹某甲表示同意。当晚付某甲花费14500元购买2包K粉(8克左右)、10包“奶茶”及吸毒工具。被告人刘某某召集何某甲(外号“磊徕几”)、李某甲(外号“猛子”)等人一同到嗨包吸食毒品,被告人邹某甲带李某某、安某某(2004年12月17日出生)、李某乙(2004年1月4日出生)进入嗨包吸食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唐某某到嗨包寻找刘某某时吸食了K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付某甲同薛某某聊天时称其愿意为薛某某分担此2000元。2019年9月20日早上,薛某某计算出此次活动共花费16500元。其中,被告人薛某某承担3500元、被告人刘某某承担5500元、肖某甲承担5500元、付某甲承担2000元。2019年9月20日,邹某乙将场地费用300元放于伍某丙的窗户上。当日上午,祁东县公安局风石堰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此场所抓获了7人,经尿检检测:刘某某、李某某、付某甲、安某某、李某乙5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呈阳性,唐某某氯胺酮呈阳性。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与彭某甲(又名彭某乙,在逃)相约召集朋友到风石堰中华山村嗨包内吸毒,由邹某甲、彭某甲二人承担所有费用。被告人邹某甲前往邹某乙家拿嗨包钥匙,彭某甲联系杨某某花4000元买来1包毒品K粉(6克)和2袋“奶茶”。随后,彭某甲带上彭某丙及彭某甲的两个闺蜜(主体不详)到风石堰镇嗨包,见嗨包未上锁便告知邹某甲。随后,彭某甲同闺蜜、彭某丙、杨某某进入该嗨包共同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被告人邹某甲到现场后支付2300元毒资给彭某甲。因邹某甲没有钱,2020年4月9日下午,邹某乙通过微信转账为邹某甲支付场地费500元给被告人伍某甲。
2020年4月10日左右,邹某乙、雷某甲、彭某丙、彭某丁、曹某某、施某某(已死亡)等人在邹某乙等人装修好的嗨包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事后,邹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0元场地费给被告人伍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费某某、安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邹某甲、伍某甲、同案人伍某丙、邹某乙、伍某乙、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伍某甲、邹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薛某某、伍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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