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乙,曾用名***,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X,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丙,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2日19时许,因承办村内鱼塘一事,邹某丁(已判刑)与邹某戊(已判刑)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在场村民拖住劝开。邹某丁回家后纠集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等人持铁叉、钢管等凶器去找邹某戊等人,邹某戊伙同邹某己、邹某庚(二人均已判刑)、邹某辛、邹某壬(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亦准备好了铁叉、枪支等凶器。双方在邹家禾场西边巷口相遇之后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邹某丁的左手大拇指被打伤,其它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邹某丁伤情为轻伤二级,邹某己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邹某丙和邹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及同案犯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相关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伟
附:
1.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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