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房。无前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街**,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室。无前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西安市灞桥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12号长会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的手推车上有卷烟2箱,杨某某在对手推车上的卷烟进行清点时,该店老板被告人邹某乙及其弟弟被告人邹某甲拒不配合,被告人邹某乙将吴某某右前臂咬伤,被告人邹某乙及被告人邹某甲掰扯杨某某手指,致使杨某某手部受伤,后被告人邹某甲逃离现场。经西安**医院诊断吴某某:1、右前臂被人咬伤(Ⅲ级暴露)。经西安市**医院诊断杨某某:1、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2、左手环指指神经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范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6.现场视频;
7.伤情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乙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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