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经商,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聚众赌博,于2010年9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邹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务农,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7年6月27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被害人刘某甲的朋友向被告人邹某甲借款一万元,刘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此后,邹某甲多次向刘某甲催要借款未果。2012年5月23日晚上11时许,邹某甲发现刘某甲驾车在瑞金市**镇**酒店门口路过,于是开车尾随其后追至**镇**公司门口,并将刘某甲汽车逼停,邹某甲、刘某甲下车后双方互相拉扯,刘某甲拉着邹某甲的衣服殴打邹某甲。被告人邹某乙骑电瓶车路过看见堂哥邹某甲的衣服被撕烂,于是打电话通知邹某甲的弟弟邹某丙(刑拘在逃)和邹某丁(另案起诉),刘某甲也打电话给被害人曾某甲来到现场。邹某丙来到现场后认为刘某甲欺负了邹某甲,就用拳头打刘某甲,邹某丁则上前抱住刘某甲,邹某丙、邹某甲又用拳头殴打刘某甲。曾某甲看见后站在双方中间劝架,并说要报警,邹某丁听到曾某甲说要报警,就指使说要打就打曾某甲,接着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又对曾某甲拳打脚踢,曾某甲被打后晕倒在地。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看到曾某甲倒地后,邹某丙坐上邹某丁的摩托车准备离开,刘某甲就上前用拳头殴打邹某丙,于是邹某丙和刘某甲又互相对打,邹某丁又抱住刘某甲,邹某乙驾驶着电瓶车冲向刘某甲,并用拳头殴打刘某甲。刘某甲被打后往**溜冰场跑,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追打刘某甲,在**溜冰场门口被保安制止住。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邹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2012年6月29日、2019年4月8日,邹某甲、邹某乙等人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甲损失11万元、赔偿曾某甲损失1.4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杨某甲、钟某甲、刘某甲、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以及同案人邹某丁、邹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因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管制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