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甲、邹某乙诈骗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经共谋后,由邹某甲使用邹某乙实名认证的微信号sssv****,先后实施4次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得赃款28880元。

1.2020年1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邹某甲使用QQ昵称洪某某在QQ群发布免费开通QQ会员信息,董某甲之女董某乙按照被告人邹某甲的要求添加邹某甲QQ并告知自己使用手机的号码和姓名后,被告人邹某甲对董某乙称已经开通会员,但是一个月要扣手机话费720元,让董某乙跟着操作才不会扣款,后董某乙按照被告人邹某甲的要求,添加微信号sssv****,多次转款共计3720元到该微信号上。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

2.2020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QQ群发布免费送超级QQ会员信息,饶某某之子周某某按照被告人邹某甲的要求添加邹某甲QQ并告知自己使用手机的号码和姓名后,被告人邹某甲对其称已开通会员,每个月要扣60元QQ超级会员费,要让周某某跟着操作才不会扣款,周某某按照被告人邹某甲的要求,添加微信号sssv****,多次转款共计9720元到该微信号上。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

3.2020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邹某甲利用QQ在网上发布免费开通QQ会员信息,王某某之女焦某某看到信息后,与邹某甲联系,邹某甲称开通会员要先转100元钱到邹某甲微信sssv****上,开通后会返还的,焦某某用王某某手机分两次转账共计2720元转到该微信号上。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

4.2020年2月5日15时许,申某甲之女申某乙使用的QQ收到被告人邹某甲QQ发的信息,被告人邹某甲称可以免费开通会员,申某乙按照邹某甲的要求添加邹某甲QQ号并提供使用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后,被告人邹某甲称一个月会扣720元会员费,若不想被扣费就添加微信号sssv****跟着操作,申某乙按照被告人邹某甲的要求添加微信后,多次转账共计12720元到该微信上。案发后,该微信号上剩余的8472.21元被依法冻结,其余赃款被全部挥霍。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甲虚构取消开通的QQ红钻需要交手续费,让刘某某通过赞赏二维码扫码支付和支付宝转账共计2500元;2019年1月30日早上,李某某女儿通过QQ群里的群友推荐添加了邹某甲使用的自称可以免费刷QQ会员、钻石等服务的QQ号,李某某女儿按照邹某甲的要求提供手机号码后,邹某甲称扣了话费,需要从后台操作才能返话费,并威胁若不提供微信账号及密码,将每月扣掉80元话费,李某某女儿向对方提供微信账号和密码,通过微信多次转款共计4062元到邹某甲的微信uux****上;2020年1月28日晚23时许,邹某甲除让董某乙多次转账共计3720元到微信号sssv****上外,还让董某乙用支付宝向银行卡62305207000********转账630元,向QQ号245272****充值800元。上述金额共计7992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申某乙、董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邹某甲涉案数额巨大,邹某乙涉案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乙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卷宗5册(文书卷1册,证据卷4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