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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被告人邹某甲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甲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连城县北团镇往连城县城方向行驶,行至506省道**处(连城县**镇路段),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及被害人江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闽**(蓝牌)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通过录像监控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为76km/h。经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龙岩市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笔录;

7.行车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露露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视频光盘一张。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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