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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2000年9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甲饮酒后驾驶湘F7QL26号小车从君山前往岳阳,途径S306线洞庭湖大桥君山桥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邹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93.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瞿某某、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酒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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