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醉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后载乘邹某乙)沿南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20时08分许途经会昌县**道**花园**路段时,在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长驾驶的赣******小轿车实施左转弯的情况下超车,导致双方在道路东侧发生碰撞,造成邹某甲、邹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请医务人员提取了邹某甲的血液。经鉴定调查,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邹某甲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繁信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会昌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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