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甲与朋友邹某乙、张某某在本市**镇**路“**餐厅”吃晚饭,席间邹某甲饮用了二两左右白酒。20时许,邹某甲驾驶号牌为鄂D****0现代牌小轿车载邹某乙前往自己**小区家中,当车辆行驶至**路**小学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邹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民警将邹某甲带至松滋市**医院**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4月9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视频截图、抽血视频截图、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松滋市**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证明;2.证人邹某乙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红燕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小区**栋家中,联系电话1580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