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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会**号,现租住在龙川县****派出所后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邹某甲酒后驾驶粤PST****小型轿车搭载其前妻胡某某从龙川县老隆镇水贝市场处出发往老隆镇新港大酒店(现为山水时尚酒店)方向行驶。当日1时10分许,该车行至龙川县老隆镇205国道(老隆大道妈妈乐石材店)路段时,被龙川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进行执法检查。当日2时25分,邹某甲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30 mg/100ml;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邹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证明;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河安司鉴[2019]醇鉴字第15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检察官助理:钟  谦

2020年8月7

                                          (院印)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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