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广西浦北县江城街道办城市**园**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邹某甲在明知其与他人合伙经营位于**镇**村委**麓、**麓两处速生桉林木已经出卖给陈某某等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栋家中,与被害人莫某某以3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签订了上述地点的速生桉林木买卖合同,并以被害人与宁某某及邹某甲三方的债务20万元用于抵顶合同款20万元,余下的10万元合同款由莫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邹某甲收取。邹某甲收到10万元的合同款后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被害人多次催促邹某甲办理林木砍伐相关手续,邹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履行合同义务,当被害人发现**麓、**麓的林木已经售卖给他人而受骗后,多次找邹某甲协商退钱,但邹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案发未将10万元合同款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邹某甲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26日,邹某甲归还10万元给被害人莫某某等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邹某乙、某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某、覃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世团
检察官助理 曹淑燕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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