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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甲乘坐其儿子管某某开着的一辆银色的小车(鄂S*****号日产车)到随县高城镇**村**组**湾**山场给其父亲祭祖,走到其亲戚刘某甲家门口,管某某开车离开,邹某甲到刘某甲家中借了一把镰刀后便一人步行上山到其父亲坟前,邹某甲先用打火机点燃火纸,再用烧着的细木棍点燃摊开在草地上的鞭炮,点燃之后便捂着耳朵往山下跑,当时鞭炮还在燃放,没走多远想起来镰刀还在坟头,于是返回坟头拿镰刀,到坟头时发现火已经烧大了,将镰刀把烧黑,邹某甲看到发火之后因害怕而未予理会,拿着镰刀就下山了。下山后便到刘某甲家中归还被烧黑的镰刀。后邹某乙发现山场失火,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山场经村民两个多小时扑救,才将山火扑灭。

经随县林业局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对高城镇**村**组**湾**森林火灾面积,地类及树种现场调查,现场情况共区划2个小班,过火总面积4.6177公顷,折合69.3亩,其中:1号小班地类有林地,面积4.5137公顷,树种为栎树,2号小班为宜林地,面积0.1040公顷。

经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邹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镰刀一把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邹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邹某乙提供的110报警求助电话截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3.证人管某某、邹某乙、邹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随县高城镇**村**组**湾**森林火灾初步调查报告、火灾现场位置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在给其父亲上坟时,疏忽大意,在未灭掉火源后离开引发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4.617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贵斌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随州市曾都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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