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3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清流县长校镇黄石**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长校镇黄石**村“东排”山场(林权证山场地名为:六行)下的农田里放牛,看到往自家农田方向的田埂边的荒地上长满了杂草,想把这些杂草清理掉,但没有带刀和锄头,于是就拔下一些枯草,用打火机点燃后放进杂草丛里,杂草很快烧起来,由于风大,火势很快往山上蔓延开来,引发森林火灾。经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44亩,林分蓄积量234.9156立方米。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邹某甲在接受清流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签署了生态管护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1.“博众”牌粉红色打火机物证;2.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邹某乙、邹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长校镇黄石**村鱼龙组组长邹某丁的陈述;5.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量刑情节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表、生态管护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在未经野外用火审批的情况下,在林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满75周岁,涉嫌过失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与被害人签订生态管护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判处拘役四到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炳生
检察官助理:刘 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清流县长校镇黄石坑村鱼龙组3号。其本人无联系电话,其保证人邹某戊联系电话:1345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物打火机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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