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室。因涉嫌失火罪,经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 5 月 28 日至2020年 6月 11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驾车载其妻子和女儿从武汉市黄陂区的家中来到湖北省红安县太平桥镇毛岗岭村邹家湾祭祖,当其在其祖母墓地前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纸钱点燃后,突起阵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墓地旁的杂刺堆中,将刺堆引燃,邹某甲立即用树枝灭火,经过半小时的扑救,刺堆中仍有三十公分的明火没有熄灭,邹某甲见无法扑灭,遂驾车离开火灾现场,火势继续蔓延,该村民发现后积极扑救,火灾于21时许扑灭。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题调查,此次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3.2834公顷(折合49.25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太平桥镇毛岗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号码来源说明及手机通话记录、气象证明、更正证明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潘某某、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乙的供述;4.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天纵城1-1-1705室(联系方式:1862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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