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邹某甲在位于祁东县石亭子镇洪塘村18组自己家中与吸毒人员邹某丁、肖某某、邹某丙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6月12日,公安民警组织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肖某某、邹某丙进行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冰毒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丙、邹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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