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31日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容留陈某甲、陈某乙、聂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仁怀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的家中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次日0时许被仁怀市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凡进必查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甲、聂某某、陈某乙、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电子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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