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5月15日)。被告人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因家里的烟抽完,便外出捡烟蒂,一路寻找到冷水江市味总会美食城(又称“味总会饭店”)的坪里,没捡到烟蒂,邹某甲就往味总会饭店内厨房边上的垃圾箱内点燃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寻找,仍未找到烟蒂。后到垃圾箱边上的厨房处拉卷闸门,想进去捡点东西吃,但卷闸门锁了没有拉起来。遂又走到厨房边上的三个鱼池子旁,打燃打火机,看第一个鱼池子内没有东西;再看第二个鱼池子,池内有一把开放的手柄朝天放置的折叠雨伞,邹某甲因心情郁闷就顺势将雨伞的伞布点燃。待雨伞点燃后,邹某甲又在鱼池附近翻找了一会便离开,随后味总会饭店的厨房和仓库被烧毁。
经冷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冷水江市味总会美食城被烧毁财物价格认定为71941.61元
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邹某甲诊断为分裂型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冷水江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证明书,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湖南省企业职劳动能力鉴定表,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杨某某、段某某、刘某甲、邹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冷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附图片);7.味总会美食城被烧毁的监控视频光盘,讯问邹某甲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任意毁损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三年六个月以上至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国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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