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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路**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开始,**村村民邹某甲伙同**村**小组村民邹某乙、邹某丙在没有经过**小组村委会同意和办理用地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陆续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侵占**镇**村**小组和**小组的集体土地,并将该村村民文某甲、邹某丁、邹某戊、邹某己、邹某庚、邹某辛、文某乙等人种植在此处的菜地、树木、鱼塘填埋、平整,平整后在集体土地上搭建铁皮棚并建筑房屋,侵占该土地。村民及村委会多次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邹某甲不停止,并因此多次和村民发生纠纷,对村民文某甲和曾某某实施威吓、殴打,经村委会多次调解邹某甲、邹某乙等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春,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丙、邹某乙强行用铲车、挖机将文某甲、邹某丁、邹某戊、邹某己、邹某辛等村民耕种的菜地填埋、推平,把土地平整后进行霸占用于搭建铁皮棚河堆放建筑材料的空坪。文某甲、曾某某夫妇知道后欲阻止邹某甲等人的违法行为遭到邹某甲等人威胁恐吓。

会昌县城建局发现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违法违章建筑后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2014年2月18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18日多次向邹某甲、邹某乙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责令邹某甲、邹某乙等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邹某甲、邹某乙无视法律法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2.2015年下半年,邹某甲伙同邹某乙、邹某丙等人强行用铲车、挖机将第一次霸占的土地西侧的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邹某壬、邹某戊等村民耕种的菜地和种了树木的林地填埋、推平,将土地平整后霸占用于搭建铁皮棚和堆放建筑材料的空坪。文某乙欲阻止邹某甲等人的违法行为遭到邹某甲等人威胁恐吓。

3.2016年上半年春,邹某甲为扩大铁皮棚的面积,第三次伙同邹某丙、邹某乙强行用铲车、挖机将文某甲、文某乙、邹某戊、邹某己等村民耕种的菜地和种植了树木的林地,及文某甲正在使用的鱼塘填埋、平整,然后在第二个铁皮棚左侧相连搭建起第三个铁皮棚。为了继续扩建铁皮棚的面积,邹某甲等人将霸占并平整好的空坪边上,文某甲种植的枇杷树、毛竹等肆意砍掉,文某甲、曾某某夫妇发现后便与邹某甲理论,在理论过程中邹某甲对文某甲、曾某某实施威吓并殴打了2人。

2016年8月1日,会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对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但遭到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等人的百般阻挠,致使执法未执行到位。之后邹某甲、邹某乙等人在原侵占的土地上仍继续强行搭建房屋、铁皮棚和围墙圈地至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勘测,邹某甲等人占用集体土地面积共计3698.53平方米,其中2个铁皮棚面积分别为506.09平方米、492.8平方米。

经查,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邹某甲、邹某乙等人将其搭建的铁皮棚出租给欧某某,每年获取租金35000元,共非法获利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邹某丙等人多次、长期在未事先取得村委会同意和村民个人同意,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恶意侵占土地搭建违章建筑,与村民产生矛盾纠纷后逞强耍横,通过言语威胁和暴力欺压村民,经执法机关多次要求纠正拒不纠正,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婷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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