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甲开设赌场、魏某甲、魏某乙等赌博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邹某甲,花名:“铁牛古”,男,50岁(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号。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花名:“阿陈”,女,58岁(196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1********,汉族,文盲,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花名:“阿瑞”,男,50岁(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五华县**镇**街**号。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花名:“两姓”,男,23岁(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花名:“阿才古”,男,33岁(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丙,花名:“阿洪里”,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0年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花名:“阿芳”,女,45岁(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丁,花名:“阿勇”,男,44岁(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戊,男,33岁(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花名:“阿权里”,男,50岁(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30日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魏某己,花名:“阿云”,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庚,花名:“蛇精”,男,54岁(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5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钟某某、魏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魏某丁、魏某戊、李某甲、魏某己、魏某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14日间,被告人邹某甲在五华县**镇**村**墩魏某癸的老屋处,利用扑克牌开设“三公”赌档提供给曾某某、李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牟利。被告人陈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钟某某、魏某丙、陈某乙、魏某丁、魏某戊、李某甲多次在该“三公”赌档做庄,赌注为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其中,被告人魏某己为该赌档放息,被告人魏某庚为该赌档负责开门、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 书证物证;4. 现场勘验笔录;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钟某某、魏某丙、陈某乙、魏某丁、魏某戊、李某甲、魏某己、魏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魏某庚开设赌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钟某某、魏某丙、陈某乙、魏某丁、魏某戊、李某甲、魏某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钟某某、魏某丙、陈某乙、魏某丁、魏某戊、李某甲、魏某己、魏某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庚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相符

                                    检察员:廖炯龙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人邹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钟某某、魏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魏某丁、魏某戊、魏某己、魏某庚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