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邹某甲,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33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集镇**街**号。2016年7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4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中旬至2019年7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邹某甲通过组建微信赌博群,拉人进群方式开设赌场。邹某甲从网络平台购买“房间”,将“房间”链接发到群里,利用“牛牛”、“金花”等形式组织他人赌博,赌博群中人多时高达五十人左右,每场参赌人数二至十二人,邹某甲每场从赢钱最多人处抽取10%作为渔利,共计抽得六万元左右。期间,2019年7月,邹某甲曾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十余日,抽头获利近万元后平分。2019年6、7月间,邹某甲安排何某某帮其收账,安排黄某某开赌场“房间”,用其帐户收账,黄某某得赃款二百元(工作一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2.证人邹某乙、熊某某等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春虹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U盘一个。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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