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邹某甲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双峰县**镇**村、**村等地租用村民房屋,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多次开设赌场。邹某甲负责联系场地,纠集参赌人员,并提供香烟、槟榔、饮料及伙食等服务。赌场每天参赌人员20人左右,每天抽水渔利1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8晚上,被告人邹某甲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贺某某、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镇**村邹某乙家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后,邹某甲付给邹某乙500元。
2.2020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匡某某等人在**镇**村舒某某家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后,被告人邹某甲付给舒某某2500元。
3.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匡某某等人在**镇**村邹某乙家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赵某某在赌场内输掉十二万余元。
2020年4月26日,民警将被告人邹某甲传唤到双峰县公安局花门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匡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人;3.辨认笔录;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邹某甲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张佩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