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甲担任“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应用程序代理,为该应用程序发展玩家、下线,为赌客提供购买赌注、兑换赌资等服务,并从其下线赌客的赌资中抽头盈利。
2020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甲组织赌客胡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邹某乙等人在“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应用程序内进行打“三公”、“牛牛”等赌博活动,先后多次收取胡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邹某乙等赌客赌资共计人民币43258元。
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资料、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谢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邹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徽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2327****);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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