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3日,建宁县人民法院对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闽0430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邹某甲偿还余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余某某代为偿还的闽******银行按揭贷款22771元。判决生效后,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闽0430执659号申请人吴某某与被告人邹某甲及刘某某、邹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某某一并参与调解,邹某甲与余某某双方约定邹某甲尚欠余某某人民币77989元,邹某甲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余某某1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从2017年11月开始,每季度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邹某甲偿还余某某20000元后,未继续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余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专邮向被告人邹某甲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由邹某甲的父亲邹某乙签收后已告知邹某甲。被告人邹某甲未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2日,余某某与邹某甲在建宁县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邹某甲尚欠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7989元,邹某甲于2019年6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从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5000元,利息双方另行协商,还款由邹某甲支付给余某某的小姑陈华平,邹某甲的母亲李某某为上述还款提供保证。达成协议后,邹某甲仅于2019年7月1日偿还10000元给余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后邹某甲与余某某协商只还尚欠的本金,不还利息,遭余某某拒绝,邹某甲遭拒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年底,邹某甲将位于建宁县濉溪镇“南方国际”小区2#1803室房产售予管某某,管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6日分别往邹某甲父亲邹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实际使用人邹某甲)转账共计25万元。邹某甲收到该笔房款后于2020年1月13日提现50000元至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62218405030********并挪为他用,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4月17日建宁县人民法院扣划李某某10356.17元,实际未履行债务37632.83元。
被告人邹某甲2020年11月26日接到城关派出所的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1月27日偿还了判决确定的债务,并于2020年12月1日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邹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城关派出所“到案经过”;
(2)建宁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2016)闽0430民初1791号判决书、邹某甲与余某某,吴某某协议,调解笔录、送达回证,司法专邮交邮单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件立案登记、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闽0430执80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笔录2份、李某某客户信息查询、冻结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回执,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存款反馈;
(3)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余某某、陈某某出具的结案证明,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票据;
(4)接受刘某某与管某某转账记录图片4张。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邹某甲供述与辩解;
4.检查等笔录:
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甲在收到建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书后,在执行时段收到超过执行标的数额的钱款后挪作他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达37632.83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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