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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18年3月5日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邹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和同村人邹某乙,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道路出入问题发生冲突,被告人邹某甲用铁铲打伤邹某乙左手掌、左腰部和左大腿等部位。经鉴定,邹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无视国法,持铁铲对他人进行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

 2018年5月3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共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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