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2********,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莲池镇邹某乙行政村邹某乙村66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月 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河岸花都小区C6号楼1单元201室内,与妻子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致使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胸腰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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