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9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甲家与杨某乙家因土地纠纷素有矛盾。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邹某甲看到自家的篱笆被人弄坏了,便质问杨某乙、杨某丙夫妇,双方发生口角,邹某甲从家里拿了把斧头将杨某乙家的水缸砸烂,杨某丙拉住邹某甲的头发将邹某甲拉倒在地上,杨某乙一起殴打邹某甲,致邹某甲左边额头受伤流血,一颗牙齿脱落。尔后邹某甲先从地上捡起石头砸杨某乙家的大门,又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锤砸杨某乙家的大门,杨某乙将铁锤抢走,邹某甲又从地上捡起石头将杨某乙家大门瓷砖、侧门砸烂,然后又拿起杨某乙家的铲子将杨某乙家大门、神龛砸烂。经鉴定,被邹某甲砸坏的大门、侧门、瓷砖神龛、外墙瓷砖、瓷砖对联共价值人民币8900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3日,经罗洪镇白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邹某甲与杨某乙达成协议,邹某甲赔偿杨某乙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3360元,杨某乙对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邹某乙、袁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杨某甲、邹某乙、袁某某、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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