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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敲诈勒索、诈骗;张某某、谭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无业,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农民,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无业,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自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邹某甲先后与沂水县**街道**小区鞠某某、淄博市沂源县**镇**村马某甲、沂水县**街道**小区王某甲、东营市广饶县**乡**村杨某乙、沂水县**镇**村杨某甲、沂水县**镇**村王某乙、淄博市沂源县**镇**村范某某、沂水县**镇**村曹某某、沂水县**镇**村马某乙、淄博市沂源县**镇**村杨某丙等共计十名被害人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邹某甲向各被害人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婚姻状况、经济能力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欺骗被害人感情,与以上被害人发展为不正当两性关系。之后被告人邹某甲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以上被害人共计206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秋天,被告人邹某甲与沂水县**街道**小区王某甲加为微信好友,邹某甲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某”,未婚,经营一家广告公司,骗取王某甲信任,欺骗其感情,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6年秋天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甲以借钱买车;以自己为信用黑户,无法办理贷款,让王某甲办理手机分期贷款3000元给其使用,并许诺贷款由其归还;以自己无钱归还手机分期贷款,多次向王某甲要钱归还贷款;以去外地油田务工需路费;以他人知晓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此要挟索要封口费,并自行打印关于反映王某甲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传单,通过微信将传单照片发给王某甲,借机向王某甲要钱。综上,被告人邹某甲通过以上种种事由共骗取王某甲97000余元。

2、2017年5、6月,被告人邹某甲与沂水县**镇**村杨某甲加为微信好友,邹某甲谎称自己叫“王某某”,36岁,是沂水县**镇**人,谎称妻子不孝顺,离家出走并将家中的8、9万元拿走,谎称母亲改嫁,将自己女儿领走并将家中的2、3万元拿走,自己无家可归,另虚构其在**家园有房产,经营一家广告公司等事实,花言巧语骗取杨某甲信任后,欺骗其感情,与杨某甲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邹某甲编造其经营的广告公司需要周转资金;车辆与别人相撞需赔偿;干活的工人受伤需赔偿医药费;没钱买新手机;干对方支付现钱的买卖需要资金运转;找人要账需要费用;倒卖柴油;去油田务工等种种虚假事由,骗取杨某甲共计7万余元。

3、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与东营市广饶县****村杨某乙加为微信好友,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邹某甲谎称自己在广饶县干铝合金生意。2018年3、4月份至7、8月份,邹某甲编造干铝合金生意亏损,需要偿还债务、去海南坐车向别人要账的事由,骗取杨某乙共计29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邹某甲到淄博市沂源县**村水库钓鱼期间,与水库附近的“**商店”老板杨某丙相识,被告人邹某甲通过甜言蜜语哄骗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好感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谎称自己姓王,38岁,从事拉沙卖沙生意,有一台挖掘机、一辆高档轿车,在沂水有一套价值100多万的房子,老婆不正干,跟别人跑了,4月份离婚。被告人邹某甲骗取杨某丙信任后,编造2019年查环保买卖不好干,未挣到钱,无钱周转准备卖挖掘机、房子筹钱,但挖掘机损坏需要维修,修好后能卖更高价格;老婆闹离婚,并将其一辆二十万的车开走,需要钱开庭打官司;母亲生病需要钱买药;合伙人被抓,外出躲避,需要钱接济等种种虚假事由,先后骗取杨某丙15000元。

5、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邹某甲与淄博市沂源县**镇**村范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谎称自己名为“李某某”,38岁,是沂水县**镇**村人,有一台挖掘机,从事挖沙卖沙生意,以此骗取范某某信任,后二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2月至5月,邹某甲编造钱被朋友借走,自己无钱过年;给范某某找工作;没有路费等种种理由,共计骗取范某某1500元。

6、2016年底,被告人邹某甲与淄博市沂源县**镇**村马某甲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邹某甲谎称自己姓李,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邹某甲先后编造母亲改嫁,将家中的钱拿走,留下孩子在家中,没钱养活孩子;承包的装修工程需用钱等虚假事由,骗取马某甲共计9000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邹某甲与沂水县**镇**村曹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邹某甲谎称自己名叫徐某某,是沂水县**镇**村人,有一台挖掘机,干挖沙生意,在沂水**家园小区有一套房子。被告人邹某甲骗取曹某某信任后,与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邹某甲先后编造刚购买了挖掘机手头没钱、挖掘机损坏需要购买零件维修等事由,骗取曹某某1300余元。

8、2015年初,被告人邹某甲与沂水县**镇**村鞠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邹某甲谎称自己名叫“周某某”,在沂水县城**街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在沂水县城有房产,骗取鞠某某信任后,与鞠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2月至9月,被告人邹某甲先后以需要钱给父亲治病、没钱过年、广告公司需要钱进货等事由,骗取鞠某某8200元。

9、2018年冬天,被告人邹某甲与沂水县**镇**村马某乙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邹某甲谎称自己姓张,干挖沙卖沙生意,有一辆二手挖掘机、一辆大货车,在沂水有房产,骗取马某乙信任后,邹某甲提出与马某乙发展为情人关系,马某乙同意。2018年12月,被告人邹某甲编造其有一个兄弟在青岛购房,每月的房贷都由其先代为偿还,兄弟发工资后再还给他,但当月其还房贷尚差300元为由,骗取马某乙200元。

10、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邹某甲与沂水县**镇**村王某乙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邹某甲谎称自己叫“邵某某”,后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邹某甲以急用钱为由,骗取王某乙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甲、杨某丙、范某某、曹某某、鞠某某、王某乙、马某乙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黄某某、庞某某、相某某、邹某乙、邹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的供述等。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冒充捷信贷款公司催贷人员,趁邹某甲与受害人王某甲见面期间,给邹某甲打电话索要贷款,否则将向王某甲家人朋友公布邹某甲与王某甲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王某甲的性爱视频发到网上。邹某甲故意让王某甲知晓通话内容,以此来敲诈勒索王某甲1万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取赃款2500元,被告人谭某某分取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55390****、1995391****);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一宗;

_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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