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乡**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邹某丙见其婶婶吴某某与邹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因填埋水沟发生口角纠纷,遂拿起手机进行录像,邹某甲见状便与邹某丙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邹某甲用小刀划伤邹某丙,逼使邹某丙撞到正在作业的钩机,摔倒在钩机旁边的填土堆下面,致使邹某丙受伤。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刻录光盘经过、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疾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委托书、揭阳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病历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邹某丁、李某某、邹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吴某某、邹某丙、邹某戊、邹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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