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邹某甲路经祁东县石亭子镇杨梅村9组邹某某家时,发现一台红色女式重骑牌摩托车(被害人邹某丁所有)停放在邹某某家的铁棚处。被告人邹某甲见周围无人,产生了盗窃该摩托车的想法,便推着该摩托车往石亭子镇方向走,推行了二十分钟后,被邹某某、邹某丙和被害人邹某丁抓住。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重骑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邹某乙、邹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丁陈述;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祁东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