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漳州市龙文区**小区**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到漳州市龙文区瑞景城商场514室的仓库内,偷走被害人沈某某的小海豚电动滑板车1辆,后以20元(人民币,下同)卖给他人。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滑板车价值655元。
2.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到漳州市龙文区乾隆公馆7栋地下停车场,偷走被害人邹某乙的无牌号安琪尔大牛电动车1辆,同日以950元卖给他人。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70元。该电动车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邹某乙。
3.2020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到漳州市龙文区一品江山5栋204室,偷走被害人毕某某的西门子牌洗衣干衣机1部,同日以800元卖给宋某某(另案处理)。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被盗电洗衣干衣机价值4066元。该洗衣干衣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毕某某。
4.2020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邹某甲到漳州市龙文区融信未来城小区5栋202室,偷走被害人郑某某的格力牌空调机内外机各1台,同日以1000元卖给宋某某。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被盗空调机价值4950元。该空调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邹某甲在漳州市龙文区瑞景城商城2梯417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洗衣干衣机、空调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车辆合格证、销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邹某乙、毕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龙文区发区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蔡松俊
检察官:吴立强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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