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道**号。在昌都市卡若区无固定住址,2008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9月6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9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已判决)、杨某某(在逃),共谋以调包银行卡的方式实施盗窃,三人行至昌都市**广场**银行附近,尾随被害人加某某进入**银行ATM机营业厅,被告人邹某甲乘被害人加某某取钱时偷窥银行卡密码后离开,此时,杨某某以取款机内无钱为由分散被害人加某某注意力,邹某乙趁机将事先准备的**行卡放至ATM机插口处,后被害人加某某误以为ATM机插口处的卡是自己的便取出,到另一台ATM机取钱时,被告人邹某乙立即将ATM机内加某某的**行卡退出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邹某甲将其偷窥到的密码告知邹某乙,邹某乙随后在**广场对面**银行ATM机,分两次将被害人加某某**行卡内的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取走,将被害人加某某的**行卡丢弃至河内。事后,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杨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壹仟元(¥1000),并将剩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共同挥霍。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邹某甲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银行ATM机现场取款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赤勒平措
代理检察员:德吉卓嘎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1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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