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六枝特区矿业北路新广场旁边的停车位上,将一辆白色轿车车门拉开,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车上的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邹某甲被抓获后,该电脑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4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电脑;2.书证:被害人提供的购买电脑凭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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