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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收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9月份,被告人邹某甲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好态”宾馆工作期间,多次采用通过对该宾馆收银系统“无房费退房”和“反结账”删除顾客住宿订单的方式窃取房费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玲玲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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