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号楼**门。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小区**。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乙通过一名东北口音的男子伪造一本证件信息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7日,该证件被民警查获。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邹某甲通过邹某乙伪造证件信息为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各一本。2019年10月18日15时20分许,邹某甲驾驶津H****6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宝坻区津围公路与宝武路交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甲、邹某乙伪造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甲、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甲、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邹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邹某乙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颖
检察官助理:陶朋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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