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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诈骗案)_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邹某甲性别: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武汉铮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武汉铮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定某甲,性别: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武汉铮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开始,高某甲、刘某甲(均另案起诉)和单某甲(已判决)通过汪某甲(另案处理)获得“楚韵优品”平台的代理权,经商量后,高某甲等人招聘郑某甲(另案起诉)全面负责该项目运营,上述四人约定对该项目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配分红。后又招聘胡某甲(已判决)担任业务总监,参与该项目。并招聘朱某甲、程某甲、方某甲、周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和来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经理,招聘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和林某甲、周某乙、张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运行该项目。各业务员通过虚构玩家、客户身份在一些行业、投资群里面添加客户微信,假冒投资者的身份和客户聊天,发送虚拟盘的盈利截图等方式在群内烘托气氛,骗取客户投资“楚韵优品”平台,后在群里不同业务员扮演的“大神”轮流带领下诱导客户运用公司设计的“倍投”法进行下注,从而骗取被害人焦某某、杨某某、楼某某(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等多名被害人资金。其中,被告人邹某甲获得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38689.91元,被告人郭某甲获得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7元,被告人定某甲获得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689.91元,被告人郭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7元,被告人定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人事信息、业绩清单、培训材料、扣押笔录、户籍资料等;

2. 被害人焦某某、楼某某等24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和同案参与人高某甲、刘某甲、单某甲、郑某甲、胡某甲、朱某甲、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等没有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人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邹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甲、定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均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定某甲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国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郭某甲、定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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