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甲在六年前继承了其去世大哥邹某乙的一支单管猎枪,被告人邹某甲得到这支单管猎枪后将枪支保管在家中至今。这六年间,被告人邹某甲拿着这支猎枪偶尔去山上打过猎。2020年6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在民警上门时主动上交枪支,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邹某甲持有的发射器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猎枪弹,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夏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来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7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