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9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7月23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岭县公安局批于2019年7月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春,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范某某、邹某乙(已死亡)、刘某某(已死亡)声称**镇**村发包给张某某、辛某某的**村马场的2.165垧耕地,是其所在的**村**社土地,阻止张某某、辛某某耕种,后将该处耕地私分占为己有直至案发。其中被告人邹某甲占据18.41市亩,范某某占据5.07市亩,王某甲占据4.14市亩,王某乙占据0.82市亩.经物价部门认定四被告人任意占有耕地价值135,4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宁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意占有集体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志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